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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
北京市人事局
2006-05-09
京人发〔2006〕42号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加强北京市评标专家队伍的管理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和《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北京市人事局负责建立和管理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制定专家库专业分类标准,负责评标专家资格审核、认定,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按规定程序审查合格的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



二 申请

  第四条 入选北京市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部分专业要求的具体条件(由北京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条 北京市评标专家候选人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六条 申请程序:

  1、北京市评标专家资格采取网上申报的方法,申请人可登录“北京市招投标信息平台”北京市评标专家库申请系统,在线填报个人申请表;

  2、按照评审专业对申报人的要求准备相关材料。

  3、申报表须经本人工作单位或档案所在单位确认并加盖单位印章。

  4、按照北京市人事局通知报送个人申请材料。



三 认定

  第七条 北京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被推荐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招投标法律、法规和专业的培训考试,向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被推荐人颁发《北京市评标专家聘书》。

  第八条 北京市人事局依据每位入选专家所申报的专业分类,建立评标专家库,记载评标专家个人信息及参加历次评标活动的具体情况。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评标工作需要及时更新、补充。北京市经济信息中心受北京市人事局委托负责北京市评标专家库运行、维护及服务工作。

  第九条 北京市评标专家实行聘期管理,聘期为1—3年,聘期届满,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因故需要解聘的,由北京市人事局办理有关解聘手续,并收回《北京市评标专家聘书》。

  第十条 评标专家可根据系统授权,使用个人用户名称和登录密码进入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在线修改个人信息或提交相关申请。



四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二)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合法劳务报酬;

  (三)向招标人或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评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专家承担下列义务:

  (一)准时出席评标活动并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积极协助和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评标专家工作单位发生变化,应及时修改个人相关信息;

  (五)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与投标人存在人事或劳动关系。

  (三)与投标人有其他社会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四)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工作人员;

  (五)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

  第十四条 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活动,一般应于评标前一日或前4小时的工作时间请假,以便招标人调整补充评标专家。



五 培训与考核

  第十五条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培训工作由北京市人事局会同各行政监督部门按专业类别分别组织,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参加培训时间可计算为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学时。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由北京市人事局会同各行政监督部门组织实施。日常考核是对评标专家参加历次评标活动情况的考核,包括参加评标活动情况、遵守评标工作纪律情况、公正履行职责情况等。年度考核在日常考核的基础上进行。考核结果作为评标专家续聘、解聘的依据。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及时向市人事局通报评标专家参加评标工作的情况。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暂停评标资格或解聘。

  (一)受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在一个年度内,出席评标工作少于抽中次数三分之一的。

  (三)未参加本市统一组织的评标专家培训或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

  (四)使用不实信息和虚假材料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评标专家违法行为及处罚结果记入北京市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系统。



六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北京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二OO六年六月三十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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