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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专家定结果,妥否?
中国财经报
2008-05-27
 
  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供应商的投诉越来越多,这与我们目前的评标制度有关系吗?笔者以为,有很大关系。因为有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是由于某一个专家的原因而否定了其他专家的意见,造成的不公正、不合理。再有,将招标过程中最重要也最关键的项目实施决定权完全交给不相关的第三者来决定,似乎也有待商榷。

  第一,评标专家的责、权、利并不一致。评标专家掌握着供应商中标与否的生杀大权,却并不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有些供应商反映:某些专家主动与相关供应商联系,表示自己是政府采购咨询专家,你该怎样等话题。为什么会产生这种情况?就是因为其权力太大,并且无需为此承担责任。虽然,财政部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四十九条中规定:“……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但到底是什么样的个人责任?如何让他承担责任?均无相应措施及规定。

  第二,对评标专家缺少必要的监督措施。虽说要求专家“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但由于缺少必要的监督措施,往往要凭专家的良心来执行该规定。还有许多专家与供应商之间有千丝万缕的关系,在专家库数量较少的情况下,某些大的供应商甚至可以把所有专家均纳入囊中。为什么有的专家在这次评标时,表现得很“公正”,而在另一次评标过程中却倾向明显。原因就是:他任顾问的某公司是本项目的投标人之一。

  第三,要求供应商申请某评标专家回避的规定是无法执行的。财政部在《办法》第七条中规定似乎给了供应商可以要求专家回避的权力。但在《办法》第四十五条中又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请问:供应商根本不知道是谁来评标,他如何要求其回避?

  四,勉为其难。以笔者经办的信息系统项目为例:每次招标,少则5-6家,多则十几家供应商参与投标。笔者对招标文件做过一个统计,在大部分情况下,每份投标文件至少10-30万字,有些投标文件多达60-70万字,有3-4本,厚达10多厘米。即使我们剔除一些商务文件,如各种证书复印件等只需浏览一下的内容后,每次需要评审的投标文件至少为100-200万字。试想,专家如何在1-2天内,审阅完所有投标文件,并对其方案优劣、设备选型合理性等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

  五,无论何种评标办法都无法完全杜绝人为因素。在一些重大项目评标前,无一例外都制定了详细、严格的指标体系和打分标准(有时多达上百个打分指标),但很难说每次都能得到一个客观、公正的结果。如某评标专家对其中意的投标人全部取上限,而对需打压的投标人全部取低限,累计后的差值足已否定其他专家的意见,你能奈何他吗?

  因此笔者认为,评标结果完全由专家决定并不妥当。即使目前不能完全取消专家评审,至少应减少评标专家的权力,发挥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专业作用。 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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