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市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的意见》(京编办函[2002]47号)和《关于依法加强本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京发改〔2005〕124号)文的有关精神,对于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现将投诉方式公布如下: